半岛网10月15日讯 (记者刘冠南 )刘某被藏獒咬伤,由于獒主人陈某不肯支付全额医疗费,刘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判决,陈某被判赔刘某各种损失近 1.4万元。
2006年 5月,刘某到淮安路 6号陈某经营的肉食品加工厂送馒头时,一只藏獒突然从门口的笼子里蹿出,将其咬伤,导致其左上肢部分肌肉、皮肤缺失,胸壁、右上肢、右下肢皮肤裂伤。事后,由于陈某未支付刘某全额医药费,刘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刘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8万余元。四方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私养烈犬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身体在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上也遭受较大痛苦,被告应适当赔偿精神损失。
近日,四方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被判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近 1.4万元。宣判后,陈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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