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联合发布"办法" 廉租房单套不得超50平米

2007-11-28 05: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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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等九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对廉租房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至今全国656个城市中近78%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8年来,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底数不清等原因,只有54.7万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

保障资金来源于八方面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与以往相比,此次规定的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新增了三条资金来源渠道,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资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从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逾半年不交租金应退房

    办法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除了以往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应退房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须退出廉租房。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单套面积在50平米以内

    根据办法,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者,须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为了避免廉租房有进无退的情况,办法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停止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的情形、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的办法等等。为了保障承租者的权利,合同中也须明确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维修责任等。

申请增加多道公示环节

    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环节。

    除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15天的公示外,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完成初审后,就应将户主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除书面通知申请人,还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以及最终的发放和配租结果后,都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对廉租房补贴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据新华社综合整理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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