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

2008-01-11 08: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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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天。

    通知表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处长韩志荣表示,新的法定假日制度多了一天法定假期,即劳动者每年的工作时间从原来的251天变为250天,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从原来的20.92天变为20.83天。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单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250天,每个月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时间为20.83天,均应该比以前缩短。法定节假日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为基数来计算。休息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补休的话,也要按照这一基数进行计发。  [编辑: 胡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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