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济南长清区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谁要是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20万元”的“保证书”。但在双方离婚时20万元赔偿并未获法院支持。
1987年,市民安某与史女士结婚,2005年12月份,双方共同写了一份“保证书”:双方谁提出离婚谁就赔偿对方20万元。2007年8月,安某提出与史女士离婚,法院予以判决。在诉讼中,史女士称,如判决双方离婚,安某必须按双方协议内容向自己支付20万元的赔偿款。法院认为,双方在“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款,不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该请求不予支持。 (刘云)
[编辑:宁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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