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 郝春梅 实习生 朱颖)市民高先生在镇江路租了套房子,说好要租3年,并交了两年的租金,但住进去不到俩月,房子就被卖了。高先生认为,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房子就被卖出,于是将新老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以同等条件得到优先购买权。
去年8月份,为了照顾孩子上学,高先生通过延吉路上的一家房屋中介,以月租金3166元的价格在镇江路20号雅庭中苑租了套133平方米的房子,约定租期为3年,租期到2010年8月17日。高先生付清了两年的租金,共计7.6万元。“没想到,到去年10月14日,住了不到俩月,房东就说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要来搬东西。”高先生说,直到那时,他才知道房子已被卖掉。高先生找到中介,“中介承认没告诉我,但是说不影响我住。”
房子卖掉后没有几天,新房主张女士就找到高先生,“她说买了房子要自己住,让我们搬出去,”高先生心里很不平衡,“卖房之前房主没有通知我,我也打算先租后买,即使房主要卖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找我商量一下的,作为承租人,我有优先购买权。”于是,高先生于去年10月29日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新旧房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以同等条件(价款66.2万元)买下现在承租的房子。
记者联系到原房主李女士,她表示,她的房子原本就是要卖的,从来没想过要出租,当初是高先生说价格高,要贷款,而自己需要现钱用就没同意,经过中介协调才同意边租边卖,而且在去年8月底她已经通过电话告诉高先生,并确认他不买了。李女士说,不管卖给谁,前提都是买房者同意先让高先生一家住满3年。
买房的张女士表示,自己起初确实同意让高先生住满3年,但是因为自己家里有变故,她提出支付高先生3倍的违约金并给其半年的时间让其腾房,但遭到拒绝。张女士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高先生说,他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购房合同上看到,购房价款为66.2万元,高先生认为自己应该按照法律承认的交易价款66.2万元以及其他合同条件优先购买该房产。而原房主李女士告诉记者,66.2万元只是评估价,二手房交易要按评估价交税,实际成交价是123万元。
在中介公司提供的一份去年9月10日的协议书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之前此房已出租,在买卖之前甲方(原房主)电话通知承租方此房要出售,价格123万,承租方无此购买能力,表示不予购买”字样。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确实已经通知高先生了。但是,高先生称自己并不知情。
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李兵律师表示,法律上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李律师表示,房屋买卖并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租赁关系依然存在,至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需要确认有没有通知到承租人,并有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李律师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共有三个价格,即实际交易价、评估价和备案的价格,法律认定上肯定要按照实际交易价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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