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交房租房东欲强行开门 律师:建议诉讼

2015-04-28 08:0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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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出场律师:李铠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7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该次会议讨论决议了几个大事项,其中关于该公司总经理的任免问题是董事会决议的重点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 ;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信报律师团律师李铠表示,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竞争关联公司,公司业务有重合的地方,尤其是客户群体基本面向的是同一个群体。胡某为了“赚外快”偷偷摸摸替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很长时间,最终被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现。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成员除了解聘总经理之外,还针对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的规定单独做了新的约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随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共涉及3个问题: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据信报律师团律师李铠介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董事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董事会的该项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是为了堵住漏洞,但是董事会没有权限这么做。”李铠说。  

  ◎上期市民咨询答复

  1、不满一个月,公司不让他辞职?

  刘先生: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干保安半个多月了,还在试用期。辞职不给批,非得让我干一个月以后在辞职,我该怎么办,要不然他们就不给我工资。

  李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公司要求于法无据。

  2、没毕业就签合同了,想辞退难吗?

  王女士:我大学还没毕业就和公司网签了,时间为一年,期间能辞职吗?

  李律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租客到期不搬走,我把他东西扔了行吗?

  刘女士:去年我将房子租出去了,约定预付半年租金。今年4月份应当交房租的时候,租客拖延不交,我想强行将门打开把里面的东西搬出去,不知是否违法。

  李律师: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刘女士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租达到一定期限,可解除合同,则刘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还是建议刘女士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租赁期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强行进入出租房内属于违法行为。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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