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4日讯(记者 林刚)连续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今天,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什么意见市民可反馈。
新工程要配再生水设施
《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中规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和使用再生水。而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中,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停水24小时提供临时用水
另外,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在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在遇到水资源紧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影响供水时,应采取供水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水费有异议7日内答复
《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中还规定,在收费时按照用水性质的不同实行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因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对故意隐瞒用水性质的,按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另外,如果用户未按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企业不答复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水费;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目前《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已经在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上发布,市民如果有何意见可在4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电子信箱:xiejinsheng@qingdao.gov.cn。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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