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超载被查引争议

2008-05-05 04:5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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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在中山公园车站,乘客挤上一辆已严重超载的公交车。本报记者 张伟 摄(本报资料图片)





    车辆超载被罚不稀奇,公交车超载被罚款扣分也许就很少听说了。5月1日,因被认定为超员20%,公交371路车司机毕师傅接到了城阳交警大队夏庄中队民警开出的罚单,因为民警暂扣了毕师傅的驾驶证,一车乘客也只能半路下车自己想办法。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司空见惯,查处超载于法有据,于情却让很多人一时难以接受。业内人士认为,这看似有些不可思议的事情,恰恰暴露出城市公共交通目前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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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公交超员20%被处罚

    事情发生在5月1日上午8时30分。毕师傅告诉记者,那天他跑早班车,从夏庄往市内方向开。“那天正好是五一假期第一天,好多市民都选择在那天出去游玩。出站前,车上已经上来了不少人。”毕师傅说,经过罗圈涧附近时,他的车被路旁的交警拦下了。“我以为只是普通的例行检查。”毕师傅回忆说,但当交警要求他出示相关证件后,却开出了一张罚单。“罚单是空白的,交警口头通知我,我驾驶的车辆因超员20%,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记6分,罚款200元。”随后,交警暂扣了毕师傅的驾驶证,并要求毕师傅通知单位到夏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

    这样的处理结果让毕师傅顿时就蒙了。“我干了10多年的公交车司机了,啥时候有过交警查超载的事情啊?”至今,毕师傅仍然觉得很委屈。没了驾驶证,就不能开车,无奈,车上的乘客不得不徒步离开了现场。

司机喊冤:

拒载超载我都不对

    “我真是觉得太冤枉,反正怎么做都是我不对。”5月3日晚上,憋了三天的毕师傅给本报打来了电话,“这事情不说出来我真是不舒服。”

    毕师傅说,当时,他驾驶的公交车上一共拉了不到80名乘客。“其中30多人是有座位的,还有40多位是站客。”毕师傅说,他开的371路车是第二代公交车,车体比较宽大,拉了70多名乘客之后,实际上车上还是有空位置的,“直观上,根本不像你想象的那么拥挤”。

    但毕师傅也不否认,按照行车证上的标注,他所驾驶的公交车型的核定载客人数是46人。“硬卡杠杠,我是拉多了,但我能不拉吗?”毕师傅说,如果拉满46人就不让其他乘客上车,他将面临乘客的投诉。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按照公交集团的相关规定,公交司机不得拒载。如果乘客投诉公交司机拒载,那该司机将被停班学习一天。

    记者调查发现,实际情况中,乘客是否上公交车,并不会考虑到自己上车后是否会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在公交车上仍有站立空间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乘客都会选择上车。记者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如果车上在有空间的前提下司机拒绝乘客上车,10名市民全部表示会对驾驶员进行投诉。“不拉客,乘客告我拒载;拉多了,交警部门处罚我。”毕师傅说:“反正怎么做都是我的错啊。”

公交公司:

曾协调修改核载未果

    公交车被查超载的事情,在岛城确实不多见。记者与毕师傅所在的路队及电车公司取得了联系。路队董队长称,这样的事情他并不想多说什么,“上下班的点儿,那么多人,哪里有不超载的公交车?”电车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也不愿意多说。“我们宁肯息事宁人,这种事情太敏感了。”公交集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以前也有个别公司遇到过类似情况,都是由公司出面与交警部门协调解决。对于罚款,先由司机个人担负,最终由公司从工资中予以补贴。

    据介绍,公交集团曾经就此问题与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过联系,希望能修改行车证上的核定载客人数,但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交警部门:

此举体现了有法必依


    与公交集团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同,城阳交警大队夏庄中队的张队长正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张队长表示,他们并非单独针对公交车进行执法,执法是针对所有营运车辆的。

    “在交法中,公交车并没有特殊性,也属于营运车辆,所以我们的执法是完全依法进行的。”张队长告诉记者,无论公交车还是私营客运车,只要有违法行为,都应该依法处理,交警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是“有法必依”的体现。虽然几乎在国内所有的城市里,公交车超载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以至于人们对交警“给超载公交车开罚单”这种正常的执法行为反而感觉不习惯。

    张队长建议,公交部门应该根据人流量对车辆发车班次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引进更符合规范的公交车型,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报记者 胡进宇

■新闻链接

公交超载被罚司机状告交警

云南曲靖中院判司机败诉

    2007年1月12日,云南省陆良县公交车司机刘某驾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红绿灯处时,因超载被民警查获。民警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次日下午,该县公交车司机陈某同样因超载被民警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他们认为所驾驶的车是公交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用《交法》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受理案件后,陆良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公开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两公交司机及委托代理人据理力争:《交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该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两原告还引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认为两车不存在超员的问题。

    交警部门辩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很快,陆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大队处罚决定。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院终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新华

公交超载到底该不该查

    究竟该不该查公交车超载?针对这一问题,市民的看法泾渭分明。“有法可依,为什么不查?”市民陈先生表示,夏庄中队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表扬,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性势必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首先是刹车距离会增长,其次,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拥挤的空间也容易导致乘客挤伤。”一位在公交集团从事安全工作的工作人员表示。

    也有市民提出,以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超载公交进行处罚有违客观事实。市民杨先生提出,首先,公交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客运车辆,公交车是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其次,公交车目前不论在哪个城市,都不能满足不超载的要求,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城市服务功能严重落后、弱化和欠缺;再次,公交车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市民,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当人们急着要赶时间上班的时候,公交车却因为满员而不停,这又怎么方便市民?城市居民固然希望不用挤公交,上车就有座位,但不现实;第四,目前城市公交车的超载状况,是一个普遍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单纯依靠处罚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尊重这样的现实,问题需要一步一步地解决。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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