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累进收费制将取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循环经济法等草案

2008-06-25 08: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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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继续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等。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就是用电、气、自来水量超过一定额度后,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的条款。

    删去电气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以及保监会研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不同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企业内的职工因火灾受到伤害的赔偿,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解决。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经理不得兼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国有资产法草案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据新华社 [编辑: 胡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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