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11时许,由于天气较热,来自新加坡的运动员们说说笑笑,一起躲在集装箱内避暑。 本报记者 何毅 摄
半岛都市报7月17日讯(记者 姜璐璐 通讯员 韩培亮) 15日,交通运输部门正式公布了《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对在奥帆赛期间进出青岛海域船只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据了解,在奥帆赛及残奥帆赛期间,国际航行船舶申请进入青岛港,除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文件。驶往青岛港的中国籍船舶,除按规定办理船舶离港签证外,还须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开航前检查等。
青岛港还将临时启用港外临时锚地。未经同意,禁止船舶进出临时锚地。另外,在比赛时段,从青岛港开航的船舶,在开航前应接受船舶保安检查或核查,并现场办理船舶离港手续(签证),办结后应立即解缆离泊或起锚开航。
船舶在大公岛、小公岛连线以西主航道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6节,不得超过10节。
[编辑: 许欣]
相关专题:
青岛奥帆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