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暴力也要严惩

2008-07-18 16: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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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自古就有,而且在我国古代就有了判定家庭暴力的法律。在汉代,如果一对夫妻暴力相向,看不到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有轻重之别。而到了唐代却男女不平等,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期间,法律对婚姻暴力都有明文规定。李贞德先生所著的《公主之死》,讲述了读者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唐朝:

妻子伤丈夫罪加一等

    公元前三世纪的法律规定,倘若丈夫殴打妻子,乃至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与一般人互相斗殴、导致伤人颜面躯体一样要处以剃头的“耐”刑,并不会因妻子悍妒或其他任何理由就可以减罪。在汉代,如果一对夫妻暴力相向,也看不到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有轻重之别。但是到了唐朝却不同。唐代的《斗律》中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也就是说,倘若一般人斗殴,造成伤害,处罚“杖一百”,用木棍打一百大板。但是丈夫殴伤妻子,只要处罚八十大板;妻子殴打丈夫,不论丈夫有没有受伤,都先处罚一年的徒刑,如果丈夫受重伤,那么妻子的处罚要再加三等。然后,不论夫妻谁打谁,如果打死了人,都要偿命。

    唐代处罚犯罪的方式,由轻到重依次是(以竹棍打)、杖(以木棍打)、徒(服劳役刑)、流(流放边区)、死(分为斩头和绞刑)。夫殴妻处以杖刑,而妻殴夫处徒刑。显然唐代法律在处理婚姻暴力时,有“夫尊妻卑”的倾向。

魏晋南北朝:致妻死亡丈夫难逃一死

    按照魏晋南北朝保留至今的案例来看,丈夫出手伤害妻子的理由千奇百怪,也会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果伤害严重到置妻子于死地,暴力丈夫也会难逃一死。公元四世纪东晋时代,有一个人据说是在疯病发作时殴打妻子致死。虽然有些官员声称他已经失去心智,并非故意杀人,主张减刑,但朝廷最后仍然将他处以死刑。北魏孝文帝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因为痛恨妻子饮酒而教训她,先是呵斥,然后杖击,结果就失手将妻子打死了。他原先被判处死刑,但他十五岁的儿子上书朝廷,说自己还有一个四岁的妹妹,如今母亲已死,倘若父亲再死,兄妹两人就活不下去了,因此请求“以身代老父命”。孝文帝考虑之后,怜悯这个儿子的孝心,才免了他父亲的杀妻之罪,改为流放。

    这几个案子,都证实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不论什么理由,都不可以擅自杀妻。但是如果妻子悍妒,说不定可以报官处置,在南齐的时候,就有一个退休还乡的官员,发现他哥哥的妾非常好妒,便向地方官报告,要求处置,结果这个妒妾遭到了官府处置。

    上面的故事,都显示了丈夫不能随便殴伤杀妻,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仍然有暴力丈夫逍遥法外的例子。假如丈夫的殴打和妻子的死亡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立,便无法将暴力丈夫逮捕归案。曹魏时代的一名官员桓范,由于不满意自己的职位调遣,经常在家里大发牢骚。有一次他的妻子仲长氏忍不住分析他的性格,说他“既不愿做人家的下属,又担当不起人家的长官”。桓范一听仲长氏说中自己个性的要害,恼羞成怒,拿起大刀,用刀环猛戳她的肚子。仲长氏当时正好怀孕,受伤流产,不久就死了。桓范宣称自己也生病了,便没有到新职位上任。而他欧妻致死,却也未遭到任何起诉和惩罚。基本上在这个案例中,缺少两项能够将桓范绳之以法的要素。首先,必须确立桓范的殴打和仲长氏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必须有一个合格的人提出控诉。

魏晋南北朝:妻子伤夫被皇帝赐死

    当妻子是施暴者的时候,情况却比较复杂,可能因为受暴者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以及南北政权对家庭伦理的解释不一,而出现不同的处置和判决。根据正史和笔记小说的记载,女性施暴的原因多半出自嫉妒,而施暴对象多半是她们的情敌,而不是丈夫。有些妇女虐待、甚至杀死她们的奴婢。尽管从汉代以来,法律就规定不得擅自杀死奴婢,然而由于奴婢不可控告主人的传统,这类案件通常难以成立,因此大部分的杀奴案件都是隐而未发。

    据说西晋名臣贾充的妻子郭槐非常好妒,有一次贾充从外面回来,刚好遇见奶妈怀里抱着一岁的儿子,就过去逗儿子玩。郭槐远远地看见,以为贾充是在挑逗奶妈,便将奴婢出身的奶妈处死。贾充和郭槐所生的儿子也因为思念奶妈,不肯吃别人的奶,不久也因哀伤饥饿死亡。虽然郭槐丧子,痛苦异常,却也没有听说她因擅自处死奶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有故事说,后来郭槐又生了一个儿子,也是在怀疑贾充与奶妈有染的情况下杀死了奶妈,造成第二个儿子的夭折,导致他们夫妻二人,终其一生,没有男性子嗣。

    然而上面所谈的都是妻子处死奴婢的例子,倘若女性施暴对象是自己的丈夫,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宋明帝对妒妇的打击,并不限于文字游戏,有一名朝廷官员的妻子因为妒忌,而被他处以死刑。南齐明帝时,一名朝廷官员的妻子因为妒忌,用棋盘打伤了丈夫的颜面,便遭到了皇帝赐以毒药处死。齐明帝更因为另一名官员的妻子善妒,反而故意赐给这名官员几个妾,并且命令他的妻子兜售扫帚皂荚,作为羞辱性的惩罚。

    节选自《公主之死》 李贞德 著 作家出版社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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