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2008-08-12 08: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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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11日讯(记者 单俊楠)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岛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的缴费工作日前已全面展开,居民缴费时应携带个人医疗保险卡,缴费期截止到9月30日。

    据了解,青岛市自2007年7月施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参保居民达到了51.6万人,其中少年儿童28.9万人,大学生18.1万人,重度残疾人2.9万人,老年居民3.1万人,其他非从业人员1.2万人,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了92%以上。截至今年6月底,共为4.42万人次参保居民支付医疗费用3650万元。从运行近一年的情况看,该项制度在市内七区运行平稳,群众反映良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即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为缴费期。目前第二保险年度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广大居民应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其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的缴费工作仍由学校负责,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登记造册、统一收缴后,交到机关保险办或劳动保险办;其他居民直接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居民在缴费时需要注意随身携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对属于低保家庭成员、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及1~2级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的,还应分别提供由民政部门发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优扶对象证件,市总工会发给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市残联发给的《残疾人证》,市计生部门发给的独生子女证件。

    为确保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利益不受影响,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且要做到连续参保连续缴费。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初次参保时应补缴往年的医疗保险费,且不予报销往年的医疗费用;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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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2、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3、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4、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编辑: 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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