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吐酒还打伤的哥 被判赔各种费用近5万元

2008-08-21 07: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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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通讯员 曾宪权 刘富玉 记者 李珍) 去年6月,市民张某酒醉后打车回家,途中吐酒将车弄脏,下车后出租车司机于某除向其索要车费外,要求另付10元钱作为洗车费。因张某拒绝支付,两人发生争执,张某将于某打伤住院。近日,市中院在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张某赔偿于某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近5万元。

    2007年6月,张某和朋友在闽江路吃饭,酒醉后他搭乘出租车回家。途中,张某在车上呕吐弄脏了出租车。司机于某看张某酒醉无力帮他清理,便在张某下车时要求张某付清20元车费外,再付给他10元钱作为洗车费。张某认为于某要求不合理,双方发生了争执。“在双方推搡的时候,张某随手拿起一块砖头就砸在了我的脸上,接着就流了很多血。”于某在法庭上这样说道。由于当时伤得较重,于某被送到401医院治疗。

    事发后,四方区杭州路派出所出具了调解书,让张某付给于某医药费4万元。由于双方协调不成,于某只好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四方法院一审查明事实后判处张某赔偿于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5万元。张某不服判决,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乘车应尽量注意保持车内卫生,在不慎弄脏出租车后应主动协助司机将车内卫生打扫干净,于某提出加收10元的洗车费属于正当要求。但张某不仅拒绝司机于某的正当要求,还动手将其打伤,属侵权行为。对于某的损失,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中院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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