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全残人员待遇提高 月人均增长123.47元

2008-09-09 05:2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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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8日讯(记者 孟琳达) 为保障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为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内四区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待遇调整共涉及467家企业、1058人,其中,工伤全残人员731人,供养亲属327人,调整后工伤全残人员月人均增长123.47元,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63.01元。

    这次调整待遇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规定执行。调整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1~4级工伤全残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和12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补发的2008年1至8月份共八个月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为做好此次待遇调整工作,青岛市已于今年8月份开始,对市内四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开展了资格认证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还没有参加认证的市内四区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请在9月15日前与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提供户口簿、《工伤致残证》等材料,由单位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待遇拨付处(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进行认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认证的,将从2008年10月起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待补报认证材料后,再予以补发。

    如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想咨询本次待遇调整的相关问题,可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12333或登录劳动保障网www.qd12333.gov.cn进行查询。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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