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小伙触电身亡再审三被告被判赔偿42.7万

2008-09-12 05:3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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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11日讯(记者 王滨)去年7月15日,在台东八路和云门一路交会处,来自烟台的打工者王某爬上水果店顶部平台清理积水时触电身亡(本报曾报道),日前,市北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韩某、刘某(死者王某的雇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7万余元,另外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7月29日,王某的母亲耿女士和丈夫把儿子所在水果店的老板起诉到市北法院,要求对方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当年8月16日,耿女士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追加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青岛供电公司为被告的申请。12月28日,追加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为被告。

    王某的父母在庭审中诉称,儿子王某自2007年3月20日受雇于被告韩某、刘某,事发当天按照雇主的指示到水果店顶部平台清理积水时触电身亡;被告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私拉电线,私拉的电线处于闹市,被告青岛供电公司有安全检查的职责,因此提出各被告对此进行赔偿。

    今年1月,市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某、刘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4万余元,被告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6月27日,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日前,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被告韩某、刘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7万余元,青岛合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追加被告)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离事发已经一年多了,王某的尸体还冰冻在殡仪馆内没有火化。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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