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20天可领到手 6万余居民将受益

2008-10-23 05: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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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医疗在医保报销后每年最高救助1.5万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10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日前正式出台了《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市内四区6万多低保和低保边缘居民将受益。

救助范围:四区困难户均可申请

    《细则》中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户口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据市民政局统计,截止到目前,市内四区低保家庭约有4.3万人、低保边缘家庭约有2.1万人。

    据市民政局低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困难居民进行的医疗救助方式包括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员(1、2级)、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住院医疗:每年最多救助1.5万

    《细则》中规定,重大疾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相同。其中住院医疗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社会孤老(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个人实际负担部分则给予全额救助。

    在住院医疗方面,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

大病门诊:每年最多救助1万元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尿毒症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和医保大病门诊补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精神病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本报记者 林刚 本报通讯员 于波 刁新艳

新闻链接:申请救助可到居委会

    《细则》中规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时,持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或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补助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确认。确认后的参保人员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助金。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另外,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给救助对象。

申请需准备以下材料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在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证明:住院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门诊费用证明:大病门诊证;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已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困难居民可拨打市内四区民政局电话进行咨询:市南区民政局88729190;市北区民政局85808999;四方区民政局83776999;李沧区民政局87896999。

救助新政七大亮点

    一、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由高于低保标准20%的家庭调整为高于低保标准50%的家庭。

    二、扩大了医疗救助病种。由原医疗救助4种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中晚期重症肝炎和再生性贫血,调整扩大到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全部范围。

    三、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原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比例参保和未参保人员救助比例是30%、40%、50%,救助标准上限为5000~6000元,调整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为40%,50%,60%,65%,70%。救助起伏线降低为500元。

    四、增加了孤老全额救助。

    五、将精神病人住院和门诊期间的费用单独计算。

    六、增加了对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的补助。

    七、建立无能力住院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对患大病因经济困难无法住院治疗,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实施一次性无能力救助,缓解了贫困群众无钱就医问题。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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