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征求意见 滞纳金不能超罚款

2008-11-24 04: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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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交警对司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本报记者 刘纯来 刘建 摄





    国家公安部网站近日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与原规定相比有5项内容发生变化,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功能,突出操作性,明确和细化了处罚、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违法信息转递等执行规定。比如路上的电子眼位置要向市民公开,滞纳金数额设置上限等。记者从本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修订稿中的五项新内容中,本市有三项已开始实施,一项正在调研中。

处罚和教育位置互换

   【新内容】 修订稿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一内容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调整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将教育摆在了处罚前面。在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本市情况】 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认为,与以前较为模糊的规定相比,此次修订稿中对教育违法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教育先行有了实际操作的详细规定。在岛城,此项新内容实际上早已经开始实施了。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交警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纠正,已经成为常规,在劝说后拒不纠正的行为,才会进行处罚或是强制措施。

“天价”滞纳金将成历史

   【新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本市情况】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滞纳金超过罚款数倍的情况屡见不鲜,“天价罚单”不是交警开出的,而是违法人自己“攒”出来的。2007年6月,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因17次违法停车而不交罚款,最终领到了1.3万元的总罚金。据民警介绍,从当年3月份开始,张某就多次因违法停车被查处,每次罚款额度为100元或200元,但是张某均超过法定处理期限,拒不交纳罚款,而根据规定,最终张某才“攒”出了1.3万元的天价罚单。

电子眼位置要让人知道

   【新内容】 修订稿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本市情况】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岛城视控系统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现在已达5.36万余台,这些监控摄像系统在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保障公共安全、获取犯罪证据、应急处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电子眼”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多次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但从2008年下半年,本市已开始着手起草《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办法》,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使用等进行规范。记者了解到,这一办法一旦实施,还会相应出台一些具体的标准,已考虑要公开“电子眼”所处的位置,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需配备标志牌,在明显的位置提醒公民等。

电子眼抓拍25天内告知

    【新内容】 修订稿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规定:“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的10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市情况】 随着电子眼抓拍违法行为的加强,电子眼越来越成为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为了避免被电子眼拍到交通违法,而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岛城交警部门已经实施这一新内容多时。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岛城已经采取了相关网站上的网上查询、寄送明信片、手机短信告知等多种方式,基本可以将违法信息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抽血验酒精有了新杠杠

    【新内容】 修订稿中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本市情况】 这一条对酒后驾驶有特殊“照顾”的新规定,在岛城交警中早已实施。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在查处酒后驾驶行为时,均是让当事人先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达到或是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或是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会进行抽血化验。如果当事人拒绝进行抽血化验等方式,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带往医院进行抽血化验。

本报记者 刘鹏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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