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溺死水塘父告承包商 家长未尽义务判担主责

2008-11-30 04: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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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29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曾宪权 刘富玉)年仅7岁的儿子溺死于村中一个由土地承包商挖出的、没有人管理的水塘里,家住即墨市温泉镇某村的陈某将镇政府和土地承包商一同告上法庭。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某作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土地承包商负次要责任,赔偿陈某6万余元。

    2007年8月23日下午,陈某7岁的儿子小涛(化名)在村中一个废弃的水塘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陈某在孩子出事的水塘边发现,这个水塘自形成后就无人管理,水塘周围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陈某认为,正是这样的原因造成了儿子的死亡。陈某经询问还得知,该水塘的位置曾经被两批人承包采沙,而第二个承包人冯某表示水塘不是他们挖的,因此不愿负责。一怒之下,陈某将镇政府和承包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即墨法院一审该案后认为,现有土地承包商冯某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镇政府无须担责,因此判处冯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冯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涛在暑假期间到水塘中洗澡溺水死亡,死亡时年龄仅为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者的监护人应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承担应尽的监护义务,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监护人更应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安全教育,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因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造成其子在洗澡时溺水死亡,因此原告对这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冯某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也应对水塘的安全隐患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认定一审判冯某担责四成没有不妥。据此,市中院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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