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十万亩复合生态林’,每月可返还红利4%”。这一极具吸引力的宣传其实是一个非法集资的大骗局。从2005年到2007年年初,原本是安徽一名普通工人的夏某和他人成立公司,在全国四五个大中城市疯狂吸收1000多名投资人5100余万元的集资款。款项到账后,除了用来短期返还红利外,都被公司高层挥霍。2007年4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青岛地区负责人被岛城警方抓获。12月18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夏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6人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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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下骗局 投资“生态林”每月分红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两年间,原本是安徽芜湖某电厂工人的夏某与赵某(另案处理),相继成立了扬州惠泽禾公司、四川惠泽禾公司和江苏昱泽林公司。他们开发了“沿江十万亩意杨—— 药材复合生态林”、“江淮城阳区药食兼用双边栝楼及套种意杨”等林业、生态养殖项目,公司业务人员通过这些项目,在南京、淮安、青岛等多个城市发展了上千名会员投资。他们承诺以出让公司个人股权的方式,每月向投资者按投资额4%至5%的比例分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其返还本金。
而据法院审理查明,夏某等人的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实质上的业务,所用的手段就是通过虚假宣传,并以高息引诱人投资,然后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返还前期投资者分红及本金。而这个巨大谎言的最终拆穿正是因为大笔资金被他们挥霍,后期的投资不足以再支付分红。高达5100万元的集资款都被打到了夏某的会计程某的账上,由夏某统一支配并挥霍。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获得当地吸收资金总额的0.5%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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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仗口才 退休女教师“吸金”千万
青岛某职业中专的退休女教师叶某,就是在总公司市场部经理黄某的指派下,在青岛延安三路成立了一个分公司。叶某与青岛分公司另一负责人纪某在青岛进行宣传活动,并吸收市民入股。
自2006年年初到案发,黄某、叶某和纪某共在青岛地区吸引了200多名市民入股,吸收资金1400多万元。据了解,叶某在退休前是教师,口才很好。叶某和公司负责人经常组织投资人开会,在会上叶某向投资人介绍国家对林业发展的重视和相关政策,还曾经组织主要投资人去安徽池州的一个生态园参观,骗得投资人的信任。
据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负责青岛市场开发及协调青岛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联系;叶某全面负责青岛地区的具体投资事项;纪某协助叶某在青岛分公司的吸收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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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破灭 公司高层七人被判刑
2006年,夏某等人的行为逐渐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警方也开始介入调查。2007年,夏某在淮安、大连、青岛等地的分公司相继被投资人投诉并到公安机关报警。同年4月,青岛警方将夏某、郑某、程某、陈某等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黄某、叶某、纪某抓捕归案。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在整个集资诈骗案中,夏某为主犯,他负责策划、组织、指挥和管理支配投资款;郑某负责协助夏某制订公司投资及分红提成计划,会计程某按照夏某的指示,利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款和对外返还红利、本金和提成。
12月19日上午,市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夏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陈某和程某也因同样罪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和6年,并处罚金;负责青岛地区业务的黄某、叶某、纪某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听到判决后,主犯夏某表示要上诉,其他被告人表示要和律师商量之后再决定。
>>>庭外
还有人至今不相信受骗
12月19日上午9时20分,岛城上百名“大造林”投资人冒着严寒,早早来到了大山法庭外等候。
市民王先生说,自己是经过朋友介绍了解这个项目的。在最初的几个月他每月都拿到了1200元的红利返还款,直到2007年4月叶某等人被抓后,他才知道受骗了,3万元基本上是血本无归。据王先生介绍,被骗的投资人多数是退休老人,而有些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甚至将房子抵押了进行投资。
“之前投资的人中的确有挣钱的。”投资人郑女士告诉记者,在2006年就参加投资的市民有些收回了成本并且还赚了钱。“我们这些2007年年初加入的,最多返还了3个月就没有下文了,难道这么多钱就打了水漂了?”市民刘大妈投了4万元 ,投入不久就被通知是受骗了,“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真是欲哭无泪啊。”
张某曾经在青岛分公司担任过办公室主任,由于不是主要负责人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既是投资人,也曾经在叶某的公司里参加过管理。”张某说,他之前也投资过林业,还去安徽池州的总部参观过,觉得不可能受骗,因此个人先后累计投资了20余万元,到现在基本都打了水漂。
“我觉得这也不能说是被骗了。”投资人葛某直到庭审结束还觉得这个事情“很难说”,“在叶某被抓之前每月都有返还款。”他直到现在还觉得,每月的分红还是会按期返还。
>>>律师
可通过民事诉讼讨投资
在庭审后,记者采访法官了解到,案发时该公司账户上已经空空如也。投资人的钱还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讨回呢?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认为,投资人可以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进行民事诉讼,以合同欺诈的名义向公司和股东讨要被欺骗去的投资款。“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投资人可以通过这条途径来讨要投资款。” 记者 李珍 [编辑: 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