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亮相岛城 将优化律师服务市场

2009-01-22 04: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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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 国家出台法律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条件。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

    2008年 山东“开禁”

    2008年11月,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明确了新《律师法》所规定的个人所、特殊的普通合伙所的设立条件,开始受理这两类新形式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山东的所有合作所目前都已经改制成为合伙所,而现在个人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设立条件的出台则意味着,山东省个人律师事务所开禁了。

    2008年 青岛有人申请

    2008年11月7日开始,青岛市司法局已经开始受理个人申请设立律师所,记者从司法局了解到,到去年11月12日,岛城提出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的有4人,都在市南区,目前都在各自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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