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未交纳养路费 卖主却接万元催费单

2009-04-19 03: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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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月18日讯(记者 刘建 实习生 代美芹) 青岛一家旅游公司将自己的旅行车转让给了青岛某运输公司,双方在2004年已经交车,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到了2007年12月,卖主接到了交通部门发出的养路费催费单,要求补交自2005年2月至2007年 12月的养路费并交滞纳金。为了避免扩大损失,卖主先行垫付了1.1万余元养路费,但经过联系买主却一直不交费也不过户。无奈中卖主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买主偿还卖主垫付的养路费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8月,经过协商,青岛某旅游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旅行车转让给青岛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将车辆交付,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旅游公司称,交付车辆后,曾要求买主立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对方称车辆已转让给第三人,此后一直没有办过户。

  2007年12月,旅游公司接到了交通部门发出的养路费催费单,要求补交自2005年 2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路费,并交滞纳金。这时旅游公司才知从2005年2月始,买主一直未按时交养路费。

  随后,旅游公司多次要求买主青岛某运输公司补交养路费并办理车辆过户,但一直没有结果 。为避免损失扩大,2008年1月,旅游公司代买主垫付了1.1万余元养路费。看到对方在2008年2月之后仍然不交养路费,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买主偿还垫付的1.1万余元养路费并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前车主代为垫付了1.1万余元养路费,该笔养路费应予偿还,关于车辆过户问题,因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车辆过户问题也有约定,因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车辆应该办理过户。

  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辆买主青岛某运输公司偿还前车主垫付的养路费1.1万余元,并且尽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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