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主任王德武
给人办事收取15万中介费
经查,王德武于1996年4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担任崂山风管委规划建设处处长。规划建设处的主要职能为,负责风景区规划建设、项目审查、景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等。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王德武兼任崂顶索道筹建指挥部副总指挥,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担任崂山风管委副主任,2007年7月担任崂山风管局副局长,主要分管资源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经崂山法院审理查明,王德武多次在他人承包崂顶、巨峰游览区、九水十八潭等区域的工程上提供便利,收受相关人员的现金、银行卡等。其中,王某通过王德武承接了崂山风景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的造价审计业务,后从中提取中介费15万元,分两次存入银行卡送给王德武 ,最后一次是在2008年1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德武总共受贿金额为254500元,案发后全部退缴。崂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王德武判处有期徒刑5年。
■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
原经理勾结主管会计贪污
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系国有企业,2004年6月,该公司更名为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
王杰自1998年9月开始担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8年7月至2004年6月,王杰兼任崂顶索道筹建指挥部副指挥。2004年7月,王杰兼任崂山风景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何喜民于1999年3月至2005年1月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经审查,王杰在担任经理期间与何喜民预谋,采取虚开发票入账后支取现金的方式贪污公款4次进行分赃。王杰、何喜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92744.2元,其中王杰个人贪污数额为217744.2元,何喜民个人贪污数额为17.5万元。
王杰利用其对相关工程进行监管及给施工单位制订拨款计划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8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共收取他人贿赂17.7万元,其中受贿最大的一笔是公司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单位送来的8万元。
2003年9月25日,王杰指使何喜民从公司开具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与其子,用于儿子注册青岛某贸易公司验资使用,后于同年11月3日将50万元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杰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的有关事实,何喜民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关贪污的事实 。案发后,王杰的亲属退赃394744.2元,何喜民的亲属向崂山检察院退赃196372.1元。
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何喜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记者 刘建 通讯员 王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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