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陈某并非主观放弃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赵燕红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陈某为了达到自己的诈骗目的,假冒报社部门负责人身份,打电话约见借贷公司工作人员到报社见面,这些行为都证明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受害人识破他的诈骗行为后,及时举报给公安机关,陈某诈骗目的没有得逞,并不是他主观上想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由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应该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大女儿
他“赚一个能花俩”离婚已有20多年
“他就是‘赚一个能花俩’的人,他住哪儿我们都不知道!”7月15日,陈某的大女儿陈女士向记者介绍,自打她懂事起,父亲几乎就没管过家里的事情,早在20多年前 ,母亲便跟他离了婚。从那以后,父亲就很少跟她们联系,甚至住哪里都不肯告诉她们,只在去年在大街上见过父亲一次。对于父亲假冒本报员工企图骗贷一事,陈女士表示她听到情况后都感觉脸红,但她愿意代表父亲向本报道歉。
文/记者 谢军
图/记者 张伟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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