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

2010-04-13 14: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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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 、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

  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 求职证》)、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户口在五市的到户口所在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被核准的 ,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准的 ,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 60日内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 ,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被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每月16日至20日,由本人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 ,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21元,其他五市为1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5、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执行以下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责任处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

  办公地点:市北区延吉路38号

  联系电话:83660517

  (八)工伤保险

  1 、职工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⑷患职业病的 ;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况可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除用人单位外,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会组织、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时间紧急,不提出申请将会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的,也可以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相关病历材料,属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复查鉴定的还要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非法用工人员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由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法院、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证明材料或委托鉴定函;(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治疗伤病情况的相关病历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病退?

  答:伤残人员要办理提前退休,需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并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如何申请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 ,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 ,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0、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⑴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⑸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2003年 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为旧伤复发,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其医疗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⑴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12、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能。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

  13、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 ,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执行。

  15、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在职工就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

  联系电话:85715239、86010813、86010815、86010816

  (九)生育保险

  1、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2、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答: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 、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3、参保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是计划生育诊疗费。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4 、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 、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 、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 、社保卡、居民身份证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的 ,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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