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要做风险评估 流于形式将究责

2010-07-13 04: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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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12日讯 涉及房屋拆迁与安置、土地征用、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调整 、职工身份转换等重大事项以及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记者7月12日获悉,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降低和妥善、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证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按照该《办法》,重大事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实施的与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进行超前预测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指出,对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或者评估流于形式;重大事项经过风险评估程序被否决或者被要求修改实施方案,而责任主体擅自实施或未修改方案仍然实施的等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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