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8月4日讯 8月4日,记者从市南区获悉,该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采取计分制度。
记分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相结合,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 尚青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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