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5日从市卫生局获悉,该局近日制定了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制度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等。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记者 李志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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