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笔记本电脑储物柜里丢失 超市只给赔电脑包

2010-12-06 00:4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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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储物柜提示不予存放贵重物品



    11月29日,小王拨打本报热线80889088反映,自己11月20日晚在某超市购物时,存在超市一楼的一个笔记本电脑被盗,可直到现在,超市也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通过调查记者发现,小王遇到的情况绝非只有这一家超市,岛城的很多超市储物柜都遵循一个原则——自主储物,责任自负。

    顾客:笔记本电脑丢了

    11月20日晚6时许,小王和他的女友到李村某超市购物,当时他手提一个黑色电脑包,里面装着他两年前购买的价值4000余元的 TCL电脑。小王将电脑包存在了一楼大厅的自助储物柜,之后就跟女友去二楼购物。两小时后,小王和女友购物归来,当他拿着磁条纸接触感应器时,储物柜的门毫无反应,无奈之下,他只得找来商场的保安。当晚20时许,储物柜的箱门终于被打开,但里面空空如也,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在小王的坚持要求下,工作人员配合他观看了相关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穿着黄色上衣的年轻男子顺走了小王的黑色电脑包。小王认为,既然电脑是在商场丢的,对方就该承担责任,可商场只有一个答复:“储物柜丢失东西,商场概不负责,要说赔只能赔你一个黑色的电脑包。”

    商场:不让放贵重物品

    其实商场对此事的态度早就有所表露,在这家超市的自主储物柜上,记者看到上面张贴的相关通知:“自主寄存,责任自负。”通知还说:“贵重物品不予存放。”

    11月29日下午,记者跟随小王来到该超市的办公区4楼,见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业务部林部长。在记者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小王和林部长进行了简要的交谈,“林部长,这都一个多星期了,我那个事情怎么处理?”“不都报警了吗?你回家等警方处理就是了。”“可我的东西是在你们超市丢的,你们就没一点责任?”“首先,你那只是个包,包里是不是电脑,我们不清楚;其次,我们不是没一点责任,只不过你负主要责任……”

    调查:大多超市“责任自负”

    其实不光小王购物的这一家超市这样,记者发现,岛城的不少超市,其自主储物柜大都贴有“自主寄存,责任自负”的规定。

    记者随后走访了李村公园附近的超市、山东路和南京路的两家家乐福超市及宁夏路的大润发超市,结果记者发现,这些超市都奉行“自主储物,责任自负”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超市并非对储物柜彻底“自主”。“每天营业结束,都会有专人清箱,遇到顾客没拿走的物品,我们会放在前台或其他部门,顾客可以来取。”市南家乐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大润发超市,记者看到有专门的人员指导顾客储物,遇到贵重物品还会提示寄存在前台,这或多或少减少了财物安全隐患。

    ◎律师:有霸王条款之嫌

    对于“自主储物,责任自负”这一规定,不少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

    12月5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贾锦林律师,“顾客到超市购物,就是接受超市的优良服务,使自己的购物行为获得最大的便利,顾客与超市之间是一种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超市疏于管理造成顾客在超市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我认为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贾律师指出:“我觉得这种陈述是一种类似于霸王条款式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可以说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声明。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就是防止霸王条款,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张紫薇律师也认为,这样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去商场买东西,商场让消费者寄存物品,这样的寄存虽然不收费,但实际上还是一种有偿服务。既然是有偿服务,商场就该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对丢失的东西进行赔偿。” 文/图 记者 田野 实习生 程一涵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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