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本市农村居民住院,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60%。12月23日,备受各界关注的《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规是我国首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共涉及本市800万人口中的450万人。“条例”对农村居民参合以及享受待遇等做了明确规定。据悉,该条例待报省人大批准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已经确定的2011年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在新的年度开始前仍按原方案执行。
已参合居民约450万人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万振东介绍,2003年本市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到目前,新农合制度已在本市实施了8年,共有参合居民约450万人。这8年来,本市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新农合的基本制度和模式。
“由于这部法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新农合的地方性法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将草案和修改后的有关材料专门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请求给予指导。”万振东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非常重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享待遇 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新农合。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享受参合年度新农合待遇,免缴当年费用。
参合居民缴费后,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发给新农合就医凭证。参合农民凭证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