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供图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即将实施的新条例,本市参保职工能获得什么利好呢?记者12月30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 ,根据新条例规定 ,本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上述三项待遇合计将超过61万元。
■数字
6年来参保人数增2倍多
“青岛市的工伤保险从1995年就开始了,自从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青岛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今年11月底,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06.7万人,比条例实施前2003年底的58.9万人增加了147.8万人,增长了2.5倍。其中农民工的参保人数也从20万增加到87万人,净增67万人。
同时,自从2004年以来本市有48369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7.93亿元。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长到目前的1720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392元,增长到目前的774元,平均年增长12%。截至今年11月底,累计为50191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22382万人次。本市还建立工伤康复制度,共为1620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支出康复费用3089万元,有效康复1590人,有效康复率达到98%。
■变化
工亡补助金将是原来标准的3倍
按照规定,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同时,新条例将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条例按照供养亲属的人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每人补偿12万元左右。而根据新条例,如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这一补偿标准将达到34.35万元,如果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1年度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会增加,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测算,再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上述三项待遇合计将超过61万元。”该负责人表示,此外还提高了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按照本市2010年度有关数据作为参照基准进行预测,将为本市工伤参保单位减少支出近5000万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政策
单位不配合调查可罚2万元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的权益,新条例规定了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规定,对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记者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