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资料图)
12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原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9年8月14日,曾锦春二审被判处死刑。据悉,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23.82万元,被指是“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
收受或索取40余人贿赂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共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独揽郴州全市矿权审批
曾锦春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同为“郴州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两人“割据”郴州,以权聚财:李大伦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曾锦春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
在“郴州腐败窝案”众贪官中,不管经济不管人事的曾锦春涉案金额最大,甚至远超市委书记李大伦。事实上,正是手中权力的威慑,使得曾锦春在各级各部门干部中树立了强大威信。通过“监管”干部,曾锦春找到了获取暴利的途径。起诉书显示,曾锦春为了替给自己行贿的老板办事,在各级各部门打招呼批条子,通常畅通无阻。
现年61岁的曾锦春系郴州汝城县人。1995年2月,曾锦春进入市委常委序列,兼任市纪委书记,在纪委书记任上长达11年。
曾锦春的关系盘根错节。在2006年“7·19”专案组成立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没有查出问题。
将远房亲戚纳为情人
在庭上,曾锦春曾承认把一个远房亲戚邝某变成了情人,从起诉书中可看出,曾锦春有两个情妇,都帮她们安排了工作,还多次指示行贿者向其情妇送礼和装修房子。
曾锦春喜好收现金,绝大多数行贿者都是提着数十万现金直接进入曾办公室当面交给他。起诉书称,一个叫首清文的矿主贿赂曾锦春共计人民币710万元。曾说,首每次送钱都是提着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现金,最高一次是50万元。
有郴州市官员称,曾锦春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知道现金比银行转账安全稳妥,行贿者都知道他的这个习惯,所以用编织袋装现金,这样就算有人看见,也只会猜测是土特产等物,不会想到是一叠叠的现金。
只要给钱啥事都能做
起诉书还显示,郴州官场系列腐败案中 ,曾锦春和李大伦两人的腐败范围并非只是前者垄断郴州矿业,后者垄断市政工程。曾的犯罪事实也包括插手许多工程,以及买官卖官。对于势力范围的相互渗透,曾锦春和李大伦是相互知情的。公诉方说,2000年,李大伦把曾锦春安排兼任监管市政工程的领导岗位,在曾锦春的监管下,两人大肆插手项目工程。
起诉书公布的众多个案可以表明:曾锦春简直是不法商人的挚爱——只要给钱,曾书记啥活都能干,且服务踏实高效,绝对“物超所值”。
2000年7月,曾锦春收受一个叫黄生福的矿主50万元,帮助黄取得荣福煤矿的租赁承包合同,让人吃惊的是,当时黄是曾正在查处的一起受贿案的行贿者。据了解,曾锦春曾帮助黄生福制造了当年郴州最大一起冤案,令受害者损失数千万元。
本报综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