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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
1.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
2.外包装箱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封箱签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的单个产品;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
4.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
5.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
6.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
7.单个长度超过60毫米、外直径大于30毫米的鞭炮;
8.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市安监局工矿商贸处负责人表示,以上这八类烟花爆竹不允许批发、存储、零售和燃放,一旦发现,将依法没收违规烟花爆竹,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类地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3.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4.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5.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6.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7.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8.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本版文/记者 王媛 图/本报记者 张伟(署名除外)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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