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青岛出台政策填补房屋维修漏洞

2011-02-25 04: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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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建住宅数量的增长和使用年限的延长,专项维修的高峰即将到来。



    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问题,开发商可以解决,但过了保修期再出现问题,维修金一般就要由业主承担,一旦维修金分摊不均,很容易产生纠纷。据了解,仅市内四区三年内便有935起类似的投诉。2月24日记者采访了解到,针对超出保修期的房屋维修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两会上,李沧代表团的 28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管理的议案》,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

■背景

商品房维修金尚无规范

    “房屋专项维修管理,是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议案牵头人之一、市人大代表李其温告诉记者,本市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 ,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制度,“市政府2001年颁布了《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只对已售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做出了相关规定,未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出规定,致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额为‘零’。”

    市人大代表 、李沧区建管局局长刘波告诉记者,1999年1月,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又颁布施行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执行。据了解,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和全省17个城市,除青岛外都已颁发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目前,本市尚未制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责任不明频引纠纷

    “国家对建筑工程规定了不同的保修年限,如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为5年,外墙保温层粘结、外墙涂料饰面为2年。之后出现质量问题,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就由用户负担。住宅大都是多户居住,由于经济收入不同和入住时间差异等多种复杂情况,导致维修费用分摊难、收缴难。”李其温告诉记者,电梯的保修期是厂家各自规定的,最长的2年,之后的维修和更换,也是由用户负担。这种投资费用大的共用设施,分摊和收缴就更难了。

    “如已发生的市南区新贵都北小区和双星花园二期电梯故障以及李沧区华易春之都外墙涂料饰面脱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事件,都是居民多次集体上访之后,政府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垫支资金才修复的。”李其温说。

    “由于制度缺失、维修责任不明等因素,因住宅专项维修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上访呈增长趋势,2008年~2010年三年投诉935起,其中共用部位及设施引发的投诉占37%,影响到居民安居乐业,消耗了大量的行政成本。”谈到目前的现状,李其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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