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昌俊
此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曾规定,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全部过程进行分类,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对垃圾不进行分类投放的居民会进行处罚。这项法规年内将提请北京市人大审议,“垃圾不分类将罚款 ”的规定在正式条例中被删除。(3月2日《京华时报》)
在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实施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是大势所趋。从最初的立法动机上来讲,北京市此前制定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进行处罚,也属于保障垃圾分类有效进行的制度范畴之列。但从立到删,体现的是相关部门在立法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理性。
当初把“不分类倒垃圾即罚款”的规定写进条例,足见政府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视。然而,无论垃圾分类这项具体的工作还是相关部门的立法,都无疑是一个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而非仅靠一时“罚之而后快”的主观愿望和热情就能化解。
因为,一方面,垃圾能否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分类处理,必然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来说,要看居民对垃圾分类认识是否达到了一定高度,即民意能否形成“不分类就会受到处罚”的共识;客观上而言,就要看与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的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否及时跟进。如以上主客观条件都不成熟,“不分类即罚款”的规定就无疑有超前嫌疑,即法律的普适性不够。
其实,“垃圾不分类就罚款”的政策在西方国家早有先例。作为世界上目前垃圾分类最有效的国家,日本建立了“规矩多如牛毛,对居民近乎苛刻”的垃圾管制体系。但前提是,环保部门也同时制定了一套几近完备的环保宣传、垃圾回收、细化分类的配套体系,经过三十年的磨合,最终使国民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对比之下,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首要任务应当是加强政策和环保措施的宣传力度,使垃圾分类的社会意识得到提升,再辅以健全的硬件设施体系,方能达到良效。而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时机显然还未成熟。
良法的落地,底线便是“接地气”。虽然“不分类倒垃圾罚钱”条款暂以删除告一段落,但我们欣喜的是,立法部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正公共政策,乃不失立法理性的回归。而这种精神,比敢于立法更为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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