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收供货商礼金,店长被辞退
2005年1月,王先生到青岛一家电器公司的烟台分店担任店长 。四年后,他却被辞退了。原来 ,2009年5月,王先生办婚宴,宴请了一些供货商。参加婚宴的供货商们带着礼金前去,王先生收下了。结果 ,这事被总公司知道了,总公司认为供货商与分店业务往来密切,王先生是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接受礼金,并且故意隐瞒不报、不交。2009年6月9日,总公司找王先生进行离职谈话,王先生也表示理解公司的决定。次日,总公司就以王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由于工资被拖欠,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对青岛某电器公司与王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电器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定,电器公司应支付王先生拖欠的工资7139.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49.15元,代通知金3569.83元。
电器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因电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收受供货商的财、物,隐瞒不交的事实,却以王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离职谈话时,王先生表示理解公司决定,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4882.87元,经济补偿金17849.15元,代通知金3569.83元。
■法官说法
为成功维权,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
记者从本市法院获悉,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劳动纠纷中,以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案件居多,此外,还有未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产生纠纷以及少量涉及竞业禁止、培训、竞争上岗等纠纷的案件。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九成以上是劳动者,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多出现劳动者胜诉的“一边倒”情况。
市北法院针对该院2008年到 2010年期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市北法院副院长王昆称,在这些案件中,涉及拖欠工资、加班费纠纷的占69%。“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保险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昆介绍说,“反映在诉讼领域,表现为劳动者一方胜诉的情况所占比例较大,在市北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和部分胜诉的占到75%。”
劳动者打维权官司,虽然赢的希望比较大,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劳动者打官司,主要的障碍在于证据。”市南法院王法官向记者证实说,“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考虑到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一般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多一些 。但很多劳动者平时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来 。”王法官提醒说,劳动者平时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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