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红梅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某一领域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集中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时,一部针对性法律的出台就变得十分必要。近年来,“被精神病”的事件在国内的确是接二连三,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因多次上访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4年、深圳护士郭俊梅因不满医院奖金分配方案遭单位“被精神病”对待……精神病收治领域如此荒诞的现实,迫切需要刚性的精神卫生立法加以规范。
历史的经验一再提醒我们,监管一旦出现缝隙,异化的权力就会无孔不入。特别是在精神卫生领域,法律缺失所带来的模糊的执法标准和宽松的自由裁量权,让权力简直是肆无忌惮。在这样的现实下,在权力的审视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精神病人”。而且,这种“被精神病”的手段俨然已成为不少地方的“上访治理经验”,被公开写到红头文件中——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精神病收治领域的乱象,由此可见一斑。
揆诸现实 ,精神卫生立法的确是非常急迫和重要,但是,现实总不那么尽如人意,由于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即便其从1985年就开始起草,但2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却一直“难产”,迟迟没有出台,这不能不让人遗憾。如今,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在诸多法律专家、媒体以及公众的强烈呼吁下,《精神卫生法》终于形成草案并开始征求意见,这无疑标志着久拖不决的精神卫生立法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值得欣喜。
精神病收治走向法治轨道的进程,其实正是个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日益得到尊重的过程。如今,《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正式征求意见了,笔者期待,相关单位能够借此机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规范对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管理,从而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让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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