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被指偏袒 法律专家澄清误解

2011-08-18 03:2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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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其中出现了片面解读、误读现象,许多人从中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认为男性从婚姻中获利多,女性很受伤。8月17日,记者请曾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修改的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徐奎浩、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曲天明做权威回应。

  质疑1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有些网友感慨“老公变房东”、“富二代嫁不得”。

  专家说法

  婚前约定好是保护女性权益

  曲天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实际上都是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并且基本都是按此次的司法解释审判的,这次只是将以往审判实践中的“传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来。

  如果当事双方在婚前对房子产权问题进行约定,女性也拥有一部分房产,这就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此外,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是同样对待的,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也没份。

  另外,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真正的用意是保护父母财产,是对出资方的保护,对物权的保护。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小两口离婚时,将房产分出去一部分,这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徐奎浩: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这才是最大亮点。

  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质疑2

  当新解释出台后,不少法律人士支招,一定要在婚前签好约定,特别是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就有人在考虑:“男方家出钱买的房,我只加了名字,以后就可以分到一半房产”。

  专家说法

  房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比例

  徐奎浩: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会考虑各家购房时出资比例。因此,并不都是采取平分的方式。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另外,还会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困难,如果离婚后生活特别困难,会考虑让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者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使用权或产权判归女方。

  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避免财产分割有太大偏差,我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控制上下浮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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