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本报曾报道开发区阿里山小区20年产权房到期,业主办理延期手续遇到麻烦的新闻。如今此事有了最新进展,10月25日下午 ,市国土局副局长杜本好在在线访谈接受网友咨询时对此事进行了答复。
“1989年,阿里山小区建设之初尚无政策可依,开发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作出尝试,对以阿里山小区为主的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设定为20年和30年不等的期限。然而,就在一年之后,即1990年5月19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中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问题做进一步说明,且国家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登记的参考依据。为了最大化的保障此类业主的利益,解决房屋所有者的燃眉之急,我局已就该类问题请示上级部门,希望能尽快寻求到妥善的解决方案,待上级部门明确办理意见后,我局将抓紧时间为用户办理延期手续。”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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