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5日讯(记者 连茂明) 11月15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通知,颁布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价格主管部门对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该办法明确表示,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而根据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计算。因规划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物业(包括阁楼、地下室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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