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可享受养老金 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正在准备

2011-11-21 10: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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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20日讯(记者 高晓飞)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 ”“家属工 ”),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日照市此项工作正在紧张准备过程中,至于何时可以开始申请需要等相关通知。

  《意见》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纳入保障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凡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并曾在本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 ”、“家属工 ”),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本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山东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据介绍,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名词解释

  家属工、五七工

  “家属工”是企业正式职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群。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 、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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