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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剂利润不得超过5%
半岛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连茂明) 自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就不能随意定价了。近日,我省出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利润率不得超过5%。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定价程序。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在执行前 10个工作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利润率 )。其中,制造成本由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构成,利润率不得超过5%。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如有未经申报自行制定制剂价格,超出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采取降低质量、数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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