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20日讯(记者 庞远栋) 20日,记者从日照市民政局获悉,《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据了解《办法》较以前城乡低保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如增加了低保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中的听证、责任追究等措施,其中以更加量化的方式规定: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三种情形,每人每月增发40元、30元、20元不等。
《办法》规定低保城乡一体了。据悉,在《办法》出台之前,城市和农村低保申请,流程有所区别,不过《办法》出台之后,城乡低保的申请都是按照这一套程序、办法。《办法》中,还新增了听证、责任追究等措施,比如农村低保名额由村干部推选出来之后,还要让老百姓评议一下,就是新增了低保听证制度;如果按照规定不能享有低保的对象,享受了低保,还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这都是之前所没有的。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面向困难群众实施的一项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日照市共有城乡低保94144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5132人,农村低保对象79012人。《办法》规定,今后五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仍然实行差额救济,但是对特殊情形的低保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他们的困难程度适度增补救助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形的,不重复补助,只享受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其中三种情形,可多领取保障金。
家庭成员中患有尿毒症、白血病及植物人等重大疾病需要长年用药治疗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家庭成员中因患重病或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较高,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中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或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单亲家庭中家庭成员患有需住院治疗疾病或者长期服药、影响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办法》中还规定有17种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比如: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的非生活必需品;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群众反映强烈 、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听证或者民主评议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
《办法》是对以前城乡低保管理相关规定的完善和健全,在低保的事先、事中、事后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据悉,《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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