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多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最惨烈的一起案件发生在龙江龙煤矿业集团。因为矿长迟迟不整改危险隐患,造成108人葬身井下,133人受伤。而河北蔚县几名矿主的罪行更令人发指。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矿主李发奎等人非法采矿,并将私自购买的炸药放在井下潮湿环境,引起自燃,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该矿主为了隐瞒事故,紧急火化28具尸体,为攫取利益行贿多名当地官员,最终被判处死缓。
2004年11月,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蔚县白草村乡西细庄井田东翼建成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擅自采矿。其间,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采矿时采取伪造假协议等手段拒不执行。
2008年三四月份,李发奎安排他人非法购买炸药3吨、雷管3500枚。之后,又非法购买炸药3吨、雷管5000枚。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该井井下存放的炸药在潮湿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李发奎等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自行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矿难事故。为隐瞒事故,又安排将其中28具死亡人员的尸体转移到河北省阳原县殡仪馆火化,并封闭事故井口。
据调查,2006年至2008年7月,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76.13万元。
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缓刑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等14种情形。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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