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3日讯(记者连茂明) 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3月13日,市法制办、市物价局联合发布《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除另有约定外,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此外,社会各界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13日起七日内,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反馈:一、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
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二、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编:266071;地址:香港中路17号);三、电子信箱:fzbyc@sina.cn 或者 qdwjj@qingdao.gov.cn;四、传真电话:8591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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