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错:“眼花了”还是心黑了

2012-04-18 08:5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张贵峰

  近日,河南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 ,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由于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依据《刑诉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任何证据,若要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不仅要认真查看证据本身,而且必须经过进一步的“查证属实”。如果严格照此办理,法官显然根本不可能发生“眼花”而误认证据的情况。

  即使不经过“查证属实”,仅从现有证明材料来看,湖滨区法院出示的赔偿证明尽管确实存在表述含糊的问题,但显然也没有“含糊”到必然会得出“被告人积极赔偿”结论的程度。这种背景下,陕县法院法官依然如此执着、蹊跷地“眼花”,认定完全不存在的“积极赔偿”事实,并最终导致重大误判——将原本“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判决为“有期徒刑两年”,个中的真相内幕无疑耐人寻味:该案误判,究竟是法官“眼花了”,还是“心黑了”?

  联系媒体报道的其他种种有关该案的蹊跷事实,这种疑问和担心显然并非空穴来风。比如,该案在判决以后,作为受害人的案件直接当事人,“却并没有收到判决”,最后通过律师,才“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再如,作为导致误判关键证据的“赔偿证明”,一方面来自陕县法院“三番五次”的索要,而另一方面,在获得“证明”之后,陕县法院对该“证明”又显得极不认真,将“能够赔偿”改成有利于被告的“积极赔偿”。如此极具选择性、始终偏向被告一方的矛盾行为,怎么可能仅是“眼花”的结果?

  对于这起荒诞的“眼花”误 判 官司,笔者以为,不仅应该“启动再审”,相关反贪反渎职部门还应以此为线索,进一步追查背后是否存在法官黑心枉法的情节。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孟祥龙]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案件 心黑 张贵峰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