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旧伤复发 法院判定:应视同工伤

2012-04-26 11: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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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月25日讯(通讯员王伟良  于慧玲) 日照市的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转业后王某在日照某公司工作时,被检查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并发性白内障。两级劳动部门都认定王某视同工伤,王某所在的公司不服该认定,随即起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日照市的王某,于1989年5月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1992年6月,王某转业到日照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并发性白内障。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某伤情视同为工伤。该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又于2011年8月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同视同工伤认定。

  据东港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伟良介绍,职工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不宜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是职工为了国家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而应由国家承担。“一旦认定视同工伤后,只要单位给交纳了工伤保险,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赔偿;如果单位没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那这笔费用就要单位自己承担,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是单位应当为职工交纳的。”王伟良告诉记者,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其根本目的仍然是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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