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符向军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消息,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个大利好,然而翻看上述《意见》,并未发现类似“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直接规定。事实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界定,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的,并不能轻言“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否则是对《意见》的误读。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是具备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还要全面考量劳动关系、受伤原因、事故责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买菜受伤”一律算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等,就不属于工伤。对此,不能断章取义,造成舆论误导和公众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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