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收费两年收回 国土部"挥剑"整治闲置土地

2012-06-08 06:2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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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土部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7日,记者从岛城相关部门了解到,将对岛城的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一旦查出,将严格执行国土部的新办法治理查处。

    国土资源部6月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 决定书》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权人、闲置时间、原因等信息。

    对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二次利用,《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委托单位或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等办法重新利用。

    《办法》同时明确,因未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使用权人、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其他行为等六种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适当方式处置,不缴土地闲置费。

    对于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办法》表示,此行为一经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办法》特别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违规办理土地登记,将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将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

■解读

对“政府原因”明确了6条界定

    国土资源部6月7日对外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各界关注的“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

    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岛城2010年仅七区收回闲置土地30宗

    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早在2008年,岛城就已经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对岛城的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整治;在2010年,仅市辖七区范围内就收回了30宗闲置土地。

    记者注意到,根据2010年2月28日下发的《青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针对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主要确定了六种处置方式。其中第一是计征土地闲置费,凡闲置1 年以上的土地,按闲置时间的长短不同,分类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闲置1年至2年的(含1年),计征合同土地出让金10% 的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 ,计征合同土地出让金20% 的土地闲置费。

    由于岛城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早在2008年就开始施行,与国土部新办法相比,在闲置土地的处置方面有细微的差异 。6月7日下午,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对于限制土地的处置方案,将严格执行国土部的新办法。并将对岛城的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一旦查出,按照新办法严格治理查处。记者 王爱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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