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毕晓哲 6月12日,广东佛山通报了7个使用问题半成品酱油生产的酱油企业。涉事的广东开平市长沙亿华达调味厂负责人称,查处前一个月已将问题酱油卖出,“成品酱油召不回来了,都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了”。(6月13日《新快报》) 当地问题酱油厂负责人上述一番话,无论是有意识的推诿责任,还是缘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足,都暴露出国内食品方面召回机制的不健全。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了“主动召回”机制,然而,对于“吃进肚子里的食品”如何“召回”却没有任何说明,这未免是食品召回的遗珠之憾,也可能正是一些问题厂家有“底气”的根子所在。
现实来看,目前推广的“召回”制度缺陷重重。基本上是,“没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马上犯病的召,长期累积才致病的说不清、也没规定召”。这个带有“致命弊端”的召回早有先例。双汇“健美猪”事件之后 ,召回的也不过是没吃的存货,进了肚子里的、很明显一定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的,召回了吗?赔偿了吗?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如此,对于症状不明显的患儿,恐怕找哪里也扳不回这个理来,也基本上讨不到所谓的“公道”了 。就因为沉积下来的“伤害”,消费者根本拿不到证据,这才是令人纠结的“无法召回吃进肚子食品”的缺憾。
所以,应以“问题酱油”为契机,深入反思时下的“召回”制度,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责任,不仅应包括现在的,也有必要追究未来的、长期的损害责任。对于已经吃进肚子里的问题食品,已经造成的潜在的、长期的损害也要问责并赔偿。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尽快突破和完善。应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来确定“问题产品”总量,而不是依据消费者手中的购物票据。在安排赔偿和“召回”上,应以总量赔偿额度来核算;对于确实食用了“问题食品”,又没有凭证的那一部分赔偿,可以列入公共赔偿基金,让消费者普遍享受到这份“赔偿”,让赔偿责任贯彻到每一份食品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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