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路一项目600余户5年未回迁 过渡费也没给

2012-07-19 07:5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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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尚无综合验收就交房

  记者了解到,延安路该项目位于延安路以南、台东体育场以北、延安一路以东、明霞路以西,涉及居民2851户。整个项目除部分商业设施外,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

  “目前,除了1、2、3号楼尚未完全竣工外,其他几号居民楼都已经开始陆续办理入住。”杨先生告诉记者。7月17日,记者来到延安一路,通过走访发现,一些居民已经入住新房一年多的时间,一些居民则正在装修。记者调查相关资料发现,2009年5月,市北区相关负责人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访谈”时曾承诺:区政府组织十个小组逐户发放超期过渡费,一次性发放12个月超期过渡费,确保居民利益。“当时确实发放了一年的超期过渡费,我这边加上已付房款的利息,总共是两万块钱左右,但是从2010年6月到现在两年多的过渡费,到现在还没发。”于女士说。

  除了过渡费,杨先生还发现了一个问题,“他们应该没有综合验收,现在东边还有一个大坑,1、2、3号楼还没有竣工,但是其他几个楼座都已经开始交房了,这里面是不是存在问题呢?”

  回应 交房时结清过渡费

  就以上问题,记者随后找到了该项目的回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1、2、3号楼大概在年底的时候能入住。但日期我们也不确定。至于综合验收,我们现在拿到了单体验收意见书,而且考虑到居民的意愿,所以就开始展开交付了。”不过,该工作人员承认,项目确实没有实施综合验收。记者随后在该“办公室”最外面的门上看到了11、12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验收单位是市规划局市北分局,验收时间是2010年11月,在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8、9、10号楼的单体验收意见书。记者注意到,单体验收意见书中明确提到:验收意见,不作为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凭借单体验收意见书办理入住手续,就算是入住,也不能办理产权证。

  至于过渡费的发放问题,工作人员介绍说,“我们原来一次性发放过一年的过渡费,现在除了1、2、3号楼的六百多户居民尚未入住之外,其他的居民只要办理入住,就可以结清过渡费。”而1、2、3号楼六百余户居民的过渡费,工作人员介绍说:“我们现在还是在1、2、3号楼交房的时候,一次性结清过渡费,一分钱都不会少。”那为何这两年未能给1、2、3号楼居民发放过渡费?该工作人员称,三座楼居民过渡费和已付房款利息涉及资金量每年上千万,公司现在资金紧张。当记者提出,在协议上是否写明超期过渡费的付款方式时,这位姓薛的工作人员翻了几分钟的补偿协议,并未找到相关的规定。记者在补偿协议上看到,关于过渡补助费的规定是这样的:过渡补助费自2007年×日起按照原产权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计发,如2009年6月30日至到期不能回迁,则按有关规定发放。

  政策 规定逐月计发超期过渡费

  记者7月18日查询相关规定发现,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拆迁人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2008年10月28日,市城乡建设委发布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补偿费用标准明确规定是“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违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文/图  记者 郭振亮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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